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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血液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2021.03.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国实验血液学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的自主创新,发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作用,吸引国内外人才到实验室来工作或利用实验室的条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取得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创新成果,实验血液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室)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重点室每年公布一次《实验血液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次资助的具体研究方向与内容作出界定,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

第三条开放基金从重点室运行费预算中支出,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专款专用。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四条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同时重点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章开放课题的申请、审批

第五条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第六条申请者若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七条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3月1日,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研究人员,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追加一年。实验室每年根据研究方向资助5项左右开放课题,平均资助强度一般为5-30万元/项。

第八条课题的审定与立项

1.初审。初审工作由依托单位科教处组织两名专家共同进行评审,有以下情况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在本实验室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资助课题数超过两项;

(4)已有同类研究或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不能到实验室工作者;

(7)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2.终审:在初审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归纳出评审意见,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学术委员会确定资助课题及资助金额。

第九条根据评审结果,由重点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课题获实验室资助后,课题负责人与重点室签订科研合同书。合同书经双方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并按照规定生效后,课题的立项阶段完成,开始进入实施阶段。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重点室开展研究工作,重点室指派专人按实验室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章课题的管理

第十一条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重点室设备,应按照《实验血液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设备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外地人员获批从事课题研究的,重点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协助安排食宿。

第十二条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课题组在研究工作中的创新,但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时,课题负责人必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重点室审批。经重点室同意后方能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重点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十四条重点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中止资助。

第十五条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重点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原件、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重点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以适当的方式给予奖励并优先考察后续相关课题的申请。向重点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原件、复印件,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五章课题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十六条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等研究成果由重点室、研究者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共享,责任作者(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为实验血液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十七条重点项目结题时,项目课题组应有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外本领域的较高水平的刊物上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至少2篇,其中应有1篇发表在影响因子大于2.0的杂志上;普通项目结题时,项目课题组应有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外本领域的较高水平的刊物上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

第十八条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等成果,均应标注“实验血液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SKLEH-Pilot Research Grant)。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在实验血液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十九条鼓励已获得重点室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六章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

1.基金资助研究项目有关的业务费(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客座人员旅差费、学术活动费、辅助人员费、资料费等);

2.实验室公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费(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仪器设备维修材料、维护费、加工费、动力费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的管理

1.项目经费按年度划拨入实验室开放基金专有帐户,项目经费的使用由申请人负责。

2.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终止资助。项目结束后的结余款应缴回重点室。

3.对于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重点室将终止资助,收回基金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第二十二条凡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原材料、零星器材、小型仪表等,其产权归重点室,在项目研究结束后,应移交重点室。

第七章优先原则

第二十三条重点室优先资助在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中能够尽快进入国际前沿领域的高水平研究课题和有良好应用前景,能够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课题。

第二十四条为了鼓励年青人才脱颖而出,开放基金优先资助40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业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重点室的开放课题主要面向室外人员,为了贯彻开放、联合的指导思想,鼓励外单位的课题负责人与重点室和依托单位其他研究人员联合申请课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尽快取得高水平成果。

第二十六条重点室鼓励课题申请者多渠道获得资助,优先考虑意义重大,有获得其它基金资助前景或者已有部分经费保障的课题。欢迎研究人员自带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课题及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重点室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托依托单位科教处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

2011年2月1日